提醒注意!省地價稅 9月22日前快辦自用住宅
2015-09-16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2015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如您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卻還沒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請在2015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符合規定者,當年度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如未申請則以一般用地稅率(即千分之10以上之累進稅率)核課,兩者相差至少4倍,請不要錯過可節稅的機會哦!
稅捐處進一步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要件包括: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地上建物辦妥戶籍登記。
(2)該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
(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如供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者,則無一處之限制。)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可申請按特別稅率千分之10課徵地價稅的項目有:
(1)工業用地:依法劃定之工業區、工業用地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及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
(2)其他事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但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不適用)及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
該處提醒民眾,地價稅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且未變更用途者,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於未違反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一處之限制,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若全戶遷出,縱有居住之事實,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經查獲而遭補稅及裁罰;嗣後再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一人遷回辦竣戶籍登記者,亦應重新提出申請,始可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聯合報 記者江碩涵/台北報
林以德舉例,台北市松山區饒河街30年建物30坪的公寓、房屋現值20萬2200元、土地29.25平方公尺、2013年申報地價為7萬0464元,如果該屋非自用住宅,房屋稅和地價稅最高需繳2萬7889元,若辦理自用住宅,則只需繳納6548元,稅金差了3倍多、2萬多元。
他分析,辦理自用住宅還有好處,若未來出售時若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賣價的價差超過400萬元以上還適用10%稅率,省了逾萬元稅金。
但不同稅負針對自用住宅定義規定也不同,若響同時省下地價稅、房屋稅、房地合一稅,就必須完全符合「辦完戶籍登記」、「無出租營業」、「有自住事實」、「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不超過3間」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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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聞網址: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4529/%E6%8F%90%E9%86%92%E6%B3%A8%E6%84%8F%EF%BC%81%E8%AB%8B%E6%8A%8A%E6%8F%A1%E5%9C%B0%E5%83%B9%E7%A8%85%E8%87%AA%E7%94%A8%E4%BD%8F%E5%AE%85%E7%94%A8%E5%9C%B0%E5%84%AA%E6%83%A0%E7%A8%85%E7%8E%87%E7%94%B3%E8%BE%A6%E6%9C%9F%E9%99%90
原聞網址:http://udn.com/news/story/7243/1189349-%E7%9C%81%E5%9C%B0%E5%83%B9%E7%A8%85--9%E6%9C%8822%E6%97%A5%E5%89%8D%E5%BF%AB%E8%BE%A6%E8%87%AA%E7%94%A8%E4%BD%8F%E5%AE%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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