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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二三事/好友分租 講人情,也得簽約明算帳

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高房價時代,買房「自住兼分租」也成了一種減輕房貸負擔的方式,只是,把房子分租給好朋友,最好還是簽下白紙黑字,保障彼此權益。

Grace夫婦2年前結婚,在台北市買了1間中古公寓,由於夫妻倆用不著3房1廳完整的格局,於是將其中1間房間出租給朋友Lily,沒想到最近懷孕的Grace竟然希望Lily另尋他處居住,要收回房間作為嬰兒房⋯ 買新房自住兼分租給朋友,還是要寫下白紙黑字,保障彼此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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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Grace跟老公2年前選擇在台北市郊區購屋,由於房價正逢高點,雙薪的夫妻每月得繳數萬元房貸,於是他們選擇犧牲自己的居住空間,將空置的房間出租給正打算找租件的Lily,以減輕夫妻倆的房貸壓力。

由於雙方都是熟識的朋友,Grace也沒跟Lily簽約,只要每月Lily有按時繳納租金即可。 不過,Grace最近懷孕了,正在規劃未來嬰兒房的空間,她也認為新成員將到來,可能需要更寬闊的空間,於是告訴Lily,希望她找時間搬家。

Lily近期正巧工作相當忙碌,加上又有搬遷的壓力,可謂蠟燭兩頭燒,讓她相當煩惱。 律師邱靖貽就說,Grace跟Lily之間從來沒有簽約,但卻有承諾出租的事實,因此這樣的契約關係等同「不定期租約」,雖然表面上Lily好像吃虧得搬遷,但在法律上「不定期租約」反而有利於房客,房東若要收回房屋必須依照《土地法》100條,是收回自住、積欠租金2個月以上(扣除押金後)或承租人違反規定轉租於他人時等條件。

而在坊間,許多租客也因契約期間超過,卻持續繳納租金而變成「不定期租約」,造成房東不能終止租約,許多房客賴著不搬遷的案例時有所聞。以這個案例來說,Grace用低於市價行情出租給Lily,雖然算是一份人情,但邱靖貽建議,即便是好朋友,房屋轉租給朋友時,也應該白紙黑字簽約,除了要載明合約期間,契約屆滿須再換約,也可增列「特別條款」保障雙方居住權益。

原文網址: 租屋二三事/好友分租 講人情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01055106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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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餘屋顧問-范皓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