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屋賺錢!出售預售屋獲利,應申報交易所得
賣屋賺錢!個人出售預售屋獲利者,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2015-09-09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而獲利,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在建造期間之預售屋,係屬權利移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預售屋(含土地金額)出售時之成交金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近來查獲林君2013年度出售原向甲建設公司預購之房屋及停車位,漏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200餘萬元,除被補徵24餘萬元,並處以所漏稅額0.5倍罰鍰計12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之情形,應妥善保存預售屋讓渡書或契約書、仲介費等相關資料,確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依規定誠實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前年度如有買賣預售屋獲利而未申報者,請儘速辦理補報補繳,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行補報補繳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原聞網址: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4452/%E8%B3%A3%E5%B1%8B%E8%B3%BA%E9%8C%A2%EF%BC%81%E5%87%BA%E5%94%AE%E9%A0%90%E5%94%AE%E5%B1%8B%E7%8D%B2%E5%88%A9%EF%BC%8C%E6%87%89%E7%94%B3%E5%A0%B1%E4%BA%A4%E6%98%93%E6%89%80%E5%BE%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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